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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19〕12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41988********,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14日被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5日被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5日被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和杜某某(另处)从鄂州来到黄州,后两人行至黄冈伊利乳业公司门口时,发现有一辆摩托车没有锁大锁,于是杜某某就让曹某某在一旁放风,杜某某用随身带的自制工具强行破坏了龙头锁,将摩托车打着火,后二人在鄂州将偷来的摩托车销赃和分赃。

经鉴定,涉案财物价值2497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被盗摩托车的收款收据及订单截图,原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谈某某的陈述;3.证人杜某某的陈述;4.黄冈市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5.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6.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伙同杜某某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其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关于累犯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尹骄阳

检察官助理:唐  钦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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