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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公诉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住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湘乡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8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曹某某路过湘乡市一中校门口附近时,看见一辆黑色捷安特ATX860自行车未上锁,遂采用推骑的方式将该自行车盗走。经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自行车价值为23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检验笔录、指认笔录、价格认证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三个半月,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燕辉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关押于湘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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