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曹某某窜至营口市站前区渤海大街西6号万达营销中心内伺机行窃。曹某某行至6楼时趁611室无人之机,进入室内将被害人孙某某放在办公桌上充电的白色IPHONE11手机盗走,后离开现场。经营口市发改委价格认证,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9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被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朱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秘密窃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侯园馨
代检察员:孙琪美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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