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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盗窃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59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626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和县,住安徽省和县**镇**村委会**村**号。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曹某某,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本市鼓楼区建宁路65号宇航员电竞协会AGA电竞馆网吧,趁被害人李某某在座椅上睡着之际,窃取李某某放于面前电脑桌上的苹果牌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40元)。

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曹某某在本市玄武区中央路298号金博旅馆210房间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案发到案经过、手机购买记录、手机外包装盒复印件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摄影照片;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燕群

检察官助理:杨帆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834465****)。

2.全部案件材料。

3.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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