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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二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21990********,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山林场**村**号。2013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诬告陷害罪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8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8月15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2019年8月29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9日夜,被告人曹某某通过爬墙方式进入永康市**街道**街**号“**”专卖店内,盗得被害人王某某店内的黑色短裤一条。2、2019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曹某某来至永康市**街道**路**号“**造型”店后门处,利用铁棍撬开后门门锁进入店内,盗得被害人毛某某店内的4个苹果、1根香蕉、1个保温杯。3、2019年8月27日夜,被告人曹某某通过爬窗户方式进入永康市**街道**园**单元**室,将被害人吕某某放在家中卧室内的一块欧米伽手表和客厅内的一台白色平板英语学习机盗走。经价格鉴定,欧米茄手表的价格为21010元,平板英语学习机的价格为4992元,共计26002元人民币。上述被盗物品现已返还被害人。

4、2019年8月28日夜,被告人曹某某来至永康市**街道**学校教学楼二楼,溜门将被害人沈某某放在教师办公室内的二台联想笔记本电脑盗走。经价格鉴定,二台联想笔记本电脑的总价格为1000元人民币。上述被盗物品现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前科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毛某某、吕某某、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有入户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子成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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