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537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7********,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期间进行精神病鉴定)。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曹某某在上蔡县**办事处**小区**号楼下附近,盗窃吴某某一辆红色**牌两轮电动自行车,经评估该电动车价格为882元。
2、2020年6月6日,被告人曹某某在上蔡县**办事处**温泉门口附近,盗窃陆某某一辆红黑相间**牌两轮电动自行车,经评估该电动车价格为1670元。
3、2020年6月6日,被告人曹某某在上蔡县**路口北路东“**童装店”盗窃郑某某一件粉红色女童连衣裙,经评估该连衣裙价格为50元。
4、2020年6月7日,被告人曹某某在上蔡县**办事处**小区**号楼下附近,盗窃喻某某一辆天蓝色**牌儿童自行车,经评估该自行车价格为210元。
5、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曹某某在上蔡县**办事处**小区**号楼下附近,盗窃王某甲一辆蓝色**牌两轮电动车,经评估该电动车价格为1050元。
6、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曹某某在上蔡县**乡**村李庄王某乙家门口,盗窃王某乙一辆黑绿相间的**牌两轮电动自行车,经评估该电动车价格为5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2、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吴某某、陆某某、郑某某等人的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5、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369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银中
检察官助理:刘永飞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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