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曹某某(别名**),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街村委**组,住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4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6日经凤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曹某某去到凤庆县**镇**栋**室杨某戊家后,将其表嫂杨某丁放在二楼卧室衣柜里的一枚黄金戒指盗走。当日,曹某某将该枚黄金戒指带至其工作的**路**专卖店以320元每克的价格进行销赃,非法获利1709元。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曹某某再次在凤庆县**镇**栋**室杨某戊家二楼卧室衣柜内盗走一根挂有心形吊坠的金项链、两根银项链。当日,被告人曹某某将金项链上的心形吊坠以320元每克的价格在**路**专卖店进行销赃,非法获利2499元。
经凤庆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黄金戒指、心形吊坠、项链在2020年04月17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55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被盗黄金项链照片;
2.书证:报案记录、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专卖店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将自己置于公安机关的合法控制之下,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具备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积极退赔、退赃,具备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耘
检察官助理:李军鹏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1840889****)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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