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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盗窃案)_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 1970年**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41970********,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办事处***村。1996年6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8月3日因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9日凌晨,被告人曹某某在南阳市宛城区张井村,将被害人贾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豫R*****白色奇瑞越野车右后车窗撬开,将车内的一威仕特行车记录仪、一强光手电盗走。

2、2019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曹某某在南阳市宛城区五里堡办事处吕庄社区刘庄,将被害人顾某某的豫R*****白色奇瑞越野车右后车窗撬开,将车内一袋鼠牌黄色男士单肩挎包盗走(包内现金6400余元),将车前中央储物箱内一块欧米茄手表盗走。

3、2020年4月22日凌晨,被告人曹某某在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皇杜庄村,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豫R*****奇瑞瑞虎越野车右后车窗撬开,将车后备箱内三瓶五粮特曲酒和两条大苏烟盗走。

4、2020年6月9日夜,被告人曹某某在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郭店村盛和小区,将被害人孙某某的豫R*****起瑞越野车右前侧窗户玻璃撬开,将车内一块浪琴手表盗走;

5、、2020年6月9日夜,被告人曹某某在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郭店村盛和小区,将被害人段某某车窗撬开,将车内的德硕牌电镐一个,豫兴牌角向磨光机一个盗走;

6、、2020年6月9日夜,被告人曹某某在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郭店村,将杨某某停放在附近的粤C*****白色长城哈弗H6副驾驶车窗玻璃撬开,车内无物品被盗。

7、2020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曹某某在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胡寨村邱庄,将被害人孟某某柱停放的豫R*****黑色本田轿车右前侧窗户玻璃撬开,将车内钱包1800元盗走。

经价格认证,部分被盗物品及破坏玻璃价值3306元。

案发后,在曹某某住处扣押的部分物品已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贾某某等的陈述;3、证人阚某某等的证言;3、价格鉴定意见; 4、监控截图;5、现场勘查笔录;6、身份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涛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全案案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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