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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肥东县*****期*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曹某某自2019年12月份以来多次在肥东县龙塘大运城附近盗窃电动车及电动车电瓶。

1.2019年12月10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来到肥东县**镇镇*****期*栋楼下,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雅迪电动车盗走,后藏匿于大运公馆地下车库准备出售;

2.2019年12月13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来到肥东县撮镇镇华盛大运城**期**栋楼**楼道,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一楼楼道内的一辆黑色速派奇电动车盗走,后藏匿于*****期*栋楼下准备出售;

3.2019年12月13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来到肥东县撮镇镇华盛大运城**期**栋**单元楼**楼道,将被害人汪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电瓶盗走,后藏匿于大运公馆地下车库准备出售;

4.2019年12月15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来到肥东县**镇镇华盛大运城对面中铁七局项目部门口,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踏板路基亚牌电动车盗走,后出售给小马车行,获利300元;

5.2019年12月18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来到肥东县撮镇镇华盛大运城**期**栋楼**楼道,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新日牌电动车盗走,后出售给小马车行,获利300元;

6.2019年12月20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来到肥东县**镇镇****公馆地下车库内,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车库内的一辆橙色的绿久牌电动车盗走,后藏匿于****期*栋*单元*楼楼道准备出售。

2020年1月13日,肥东县公安局民警将被盗的绿久电动车、雅迪电动车、速派奇电动车、新月电动车、超威电瓶分别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汪某某,其中被害人何某某的路基亚电动车被被告人曹某某变卖,曹某某向其赔偿人民币1000元。六名被害人均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曹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何某某、汪某某等6人的陈述;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李

检察官助理程灿萍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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