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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90********,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县**镇**村,住址同户籍地。2008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元;2013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5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17年8月21日,被告人曹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2月9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在**街中段,将被害人赵某某放置在上衣右口袋内的Iphone8Plus手机偷走,经太原市迎泽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Iphone8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2944元。破案后,被盗手机未追回,被告人曹某某已退赔被害人赵某某现金人民币29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员红娟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623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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