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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盗窃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61973********,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8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岫岩满族自治县**镇**胡同内,发现被害人时某某所有的黑色辽C****N二轮摩托车钥匙未拔,其上前将钥匙拔出,并在当日23时许,再次回到金竹歌厅旁的胡同内用提前盗走的钥匙将摩托车盗走。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豪爵悦星牌摩托车在2020年6月2日的二手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与抓捕经过、人员档案表等书证;

2.被害人时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卜长鹏

检察官助理:关丽丽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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