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61973********,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8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岫岩满族自治县**镇**胡同内,发现被害人时某某所有的黑色辽C****N二轮摩托车钥匙未拔,其上前将钥匙拔出,并在当日23时许,再次回到金竹歌厅旁的胡同内用提前盗走的钥匙将摩托车盗走。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豪爵悦星牌摩托车在2020年6月2日的二手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与抓捕经过、人员档案表等书证;
2.被害人时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卜长鹏
检察官助理:关丽丽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