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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盗窃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弄**号。2007年1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008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元;2017年9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2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020年7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15时左右,被告人曹某某途径景德镇市珠山区筲箕坞社区开心早餐店时,发现被害人夏某某妻子的一部白色OPPO RENO3手机放在早餐店内的桌上,店内只有一位看店阿姨在旁边的桌上包饺子粑,曹某某走进店内趁其不注意拿起该部手机往店外走,此时看店阿姨发现桌上的手机被拿走,大声制止曹某某并上前追赶,曹某某不予理会并拿着手机跑出店外逃离。

2020年7月4日16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途径景德镇市珠山区里村菜市场周大福珠宝店时,发现店门口停放的一辆电动车龙头下方储物盒内有一部红色苹果XR手机,曹某某就把该部手机盗走。
    经景德镇市珠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的苹果XR手机和OPPO RENO3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3520元。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曹某某在景德镇市珠山区麻石弄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取快速检测试剂现场检测,曹某某的尿样结果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简项查询等书证;2.被害人赵某某、夏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5.关于“二手手机”价格认定结论书的鉴定意见;6.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5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且其有一次盗窃前科,多次吸毒劣迹,均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雅文

检察官助理:付  琪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2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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