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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盗窃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汉族,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4117241987********,文盲,农民,住正阳县******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16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曹某某窜至正阳县**乡**村**庄王某甲家中,将一部小米平板4、一双女式丝袜盗走。经正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小米平板4一部价值899元、丝袜一双价值10元。

2、2020年6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曹某某窜至正阳县**乡**村**庄周某某家中,将放在卧室床头椅子上的裤子兜里的121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甲、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燕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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