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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盗窃案)_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11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4********,汉族,文盲,案发前无业,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现四川省武胜县**镇**巷**号**栋**单元**楼**号,农村居民。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9日被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武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0日凌晨1 时许,被告人曹某某来到武胜县沿口镇建设北路502 号苏宁易购处,采用搭线通电的方式, 将受害人刘某甲停放在门市外的一辆72V白色的绿源牌电动车盗走。

2019年1月22日凌晨1 时许,被告人曹某某来到武胜县沿口镇建设北路270 号沿口镇卫生院处,采用搭线通电的方式,将受害人刘某乙停放在卫生院外的一辆72V白色的绿源牌电动车盗走。 

2019年3月12日凌晨0 时许,被告人曹某某来到武胜县沿口镇东街34号处,采用搭线通电的方式,将受害人匡某某停放在门市外的一辆80V暗红色的雅迪牌电动车盗走。 

2019年04月25日凌晨0 时许,被告人曹某某来到武胜县沿口镇人民南路10号建设银行处,采用搭线通电的方式,将受害人周某某停放在银行外的一辆72V 黑色的倍特牌电动车盗走。

 2019年5月22日经武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四辆电动车价值为11343 元。 

被告人曹某某于2019年4月29日10时许,在四川省武胜县**镇**巷**号**栋**单元**楼**号被办案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财物部份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等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电瓶车,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银龙

2019年8月29

附: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6张;

3.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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