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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江苏**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村**号,暂住江苏省启东市**区**城**栋**室。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曹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于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至本市**镇**村**组被害人叶某某租住处,采用攀爬翻窗的手段进入室内,盗窃作案2起,窃得现金、黄金项链等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0036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曹某某于2020年4月15日,至被害人叶某某租住处,窃得黄金项链1条。经价格鉴定,该项链价值人民币8536元。

2.被告人曹某某于2020年5月30日,至被害人叶某某租住处,窃得现金人民币1500元。

被告人曹某某于2020年6月9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退出全额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曹某某的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姚某某、施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6.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沿路监控录像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丽华

检察官助理:陈  华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启东市**区**城**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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