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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一部刑诉〔2020〕656号

被告人曹祥飞,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6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暂住舟山市定海区**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密山市**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被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被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被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又因盗窃于2020年3月8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行政拘留四日,暂缓执行。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分局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祥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至2020年4月18日期间,被告人曹祥飞在舟山市定海城区盗窃作案3起,窃得T恤衫1件、苹果无线耳机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69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7月26日晚,被告人曹祥飞溜门进入定海区**路**号院子内,窃得虞某某晾晒在院子的太平鸟牌白色T恤衫1件(无法估价)。

2、2020年3月29日晚,被告人曹祥飞在其工作的定海区东海东路29号肯德基员工休息室,趁无人之际,窃得黄某某挂在该休息室的衣服口袋中的苹果无线耳机1套,价值人民币1296元。

3、同年4月18日中午,被告人曹祥飞在其工作的定海区东海东路29号肯德基员工休息室,趁无人之际,又窃得黄某某挂在该休息室的衣服口袋中的苹果无线耳机1套,价值人民币13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虞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祥飞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祥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祥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祥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盛盛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曹祥飞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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