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住盐城市建湖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被该分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盐城市驰睿汽车修理厂为客户修理、清洗车辆过程中,将车牌照为苏JG****的奔驰车后备箱里的被害人祁某某的钱包偷走,包内有银行卡若干及写着取款密码的纸条。当天下午6点许,被告人曹某某在新兴镇农业银行ATM机上从祁某某尾号为8999的建设银行卡上分四次取款共20000元,在上冈镇建设银行ATM机上从祁某某尾号为2821的黄海农商银行卡里分四次取款共20000元,共计取款40000元人民币,取款后将钱包及银行卡丢弃。
被告人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将所窃赃款发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曹某某的基本信息及近期照片、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崔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杰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盐城市建湖县**镇**村**组**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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