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1〕Z23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居住地自贡市自流井区**小区**栋**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9月26日被自贡市公安局汇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30日被自贡市公安局汇东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由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5年9月25日,被告人曹某某在自贡市自流井区一对山批发市场“**内衣店”工作期间,利用工作提供的便利条件,多次盗窃收银台抽屉内的营业款,共计人民币六万余元。2015年9月25日,“**内衣店”老板刘某甲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将曹某某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曹某某及家属退赔了被害人刘某甲六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刘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户籍证明、抓获说明③银行流水记录、**内衣店账目清单、营业执照④收款条、谅解书等;
2.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4.刘某乙、郑某某、冯某某、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5.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利用工作提供的便利条件,多次盗窃他人店内共计六万元的营业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曹某某盗窃金额属于数额巨大;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星语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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