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龙检公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31998********,满族,专科毕业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市**区,现住**市**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7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被告人曹某某在**区**超市,将被害人吴某某的快递包裹盗走,快递内装有石榴3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元;将另一个装有牛仔裤快递盗走后丢弃。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曹某某在**区**超市门前,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个装有眼霜净精华等化妆品快递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98元;将另一个装有类似眉笔物品的快递盗走后丢弃。
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曹某某在**区**超市门前将3个装有食品的快递包裹盗走后丢弃。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曹某某在**区**超市门前将被害人李某某的快递包裹盗走,包裹内装有核桃一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还部分赃物,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星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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