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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窝藏案)_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4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2020年1月9日因涉嫌窝藏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张某某(另案处理)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侦查机关网上追逃。

2020年1月5日,张某某(另案处理)给被告人曹某某打电话,欲去其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镇**村家中躲藏以逃避警察抓捕。2020年1月7日下午4点至2020年1月9日上午10点,被告人曹某某明知张某某(另案处理)系网上追逃人员,仍为张某某(另案处理)提供住所,帮助其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立破案工作说明及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晨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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