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2071号
被告人汪某甲,曾用名汪某乙,绰号“大飞”,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1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镇**村**号,现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小区**幢**号。因赌博,于2012年10月2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9月2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乡**村**号,现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小区**。均因盗窃,分别于2004年1月9日被治安拘留五日,2005年10月1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28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9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至同月18日,被告人汪某甲、曹某某等人合股在台州市椒江区**村18幢、54幢、48幢附近等处开设“拔两张”形式的赌场。期间,该赌场抽头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曹某某在椒江区**街道**小区**室被民警抓获。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汪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徐某某、金某某、林某某、周某甲、周某乙、陈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汪某甲、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曹某某无视社会管理秩序,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甲、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晟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甲、曹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随案推送电子卷宗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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