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明兴,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8********,汉族,初中肄业,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村**组**号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云南省镇雄县人,住镇雄县**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黄明兴、黎某某、孔某某、胡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完毕后于2019年5月10日重报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与聂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连信”联系到被害人王某某,谎称能为王某某提供性服务,并约定以300元的嫖资在毕节市七星关区**路“**酒店”**号房间内交易。胡某某、聂某某到达该房间后要求王某某先行支付嫖资未果,聂某某便联系被告人曹某某、黄明兴、孔某某、黎某某等人赶到该房间,后聂某某、司某某(另案处理)、曹某某、黄明兴、孔某某、黎某某等人对王某某实施殴打,抢走王某某人民币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聂某某、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黄明兴、黎某某、孔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黄明兴、黎某某、孔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科玉
附:
1.被告人曹某某、黄明兴、黎某某、孔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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