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某等人诈骗案)_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二刑诉〔2019〕254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021996********,汉族,高中文化,家住益阳市**区**乡**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5月8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021987********,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益阳市**区**乡**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5月8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021997********,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益阳市**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8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安化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8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李某某、曹某某、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二次退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下旬左右,夏某某、包某某伙同刘某乙、曾某某、邓某某(以上五人均另案处理)先后在湖南省长沙市**楼、湖南省桃江县**附近、湖南省桃江县**宾馆附近等地开设诈骗公司,招募大量“业务员”用微信交友的方式在聊天中谎称自己是一名女幼师,逐步与微信好友建立信任关系,在此基础上,以给支教的山区贫困学生买礼物、献爱心,为自己买机票等名义向微信好友实施诈骗。经查,该诈骗公司以一个月左右为一个诈骗周期,每名“业务员”使用统一昵称的微信号,图像为同一美女照片,固定工资3000元加业绩提成15%并包吃包住;每天的聊天内容和朋友圈更新等均统一予以安排。夏某某、包某某等人先后共实施了四期诈骗活动,第一期系2018年11月至12月左右在湖南长沙**实施,诈骗数额为50万余元;第二期系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左右(春节前)在湖南**附近实施,诈骗数额为50万余元;第三期系2019年2月下旬至3月下旬左右(春节后)在湖南**附近实施,诈骗数额为53万余元;第四期系2019年2月底至3月26日在湖南桃江**宾馆附近实施,该诈骗周期未全部完成即被查获,诈骗数额为18万余元,以上四期共计诈骗数额171万余元。

其中,被告人邹某某为该诈骗公司第二、三期诈骗窝点的“业务员”,个人诈骗金额5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曹某某为该诈骗公司第三期诈骗窝点的“业务员”,个人诈骗数额分别为3万余元、2万余元;被告人刘某甲为该诈骗公司第三期诈骗窝点的“业务员”,因中途离职未做满一期,个人诈骗数额为5千余元。

被告人邹某某、李某某、曹某某、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在本案侦查阶段,邹某某退赃10000元,李某某退赃29000元,曹某某退赃19000元,刘某甲退赃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账本及复印件;

2扣押清单、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

3同案犯夏某某、包某某等的供述;

4被害人曾某某、洪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邹某某、李某某、曹某某、刘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6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李某某、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微信交友聊天的手段,冒充教师博取被害人信任,骗取不特定多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微信交友聊天的手段,冒充教师博取被害人信任,骗取不特定多人财物,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李某某、曹某某、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邹某某、李某某、曹某某、刘某甲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笑珍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李某某、曹某某、刘某甲均取保候审在家。邹某某:1310707****;李某某:1839752****;曹某某:1815372****;刘某甲:17347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