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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等六人诈骗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三部刑诉〔2020〕720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629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云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云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云南省威信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1199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原云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云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余姚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原云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云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曹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629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云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云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云南省威信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曹某丙,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629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云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云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云南省威信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9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原云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云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云南省镇雄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蒋某某、严某甲、曹某乙、曹某丙、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甲、蒋某某、严某甲、曹某乙、曹某丙、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退回慈溪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同年12月期间,苏某某(另案处理)利用其在慈溪市古塘街道经营的宁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推广”网络游戏,并招聘形成以严某乙(另案处理)负责培训及业务管理,被告人曹某甲及陈某甲、曹某丁、文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为游戏推广员、客服或组长,被告人严某甲及程某某、陈某乙、何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推广员的诈骗集团,共同利用公司“推广”的“极上红颜”、“奕剑九州”等未经审批的劣质游戏诈骗被害人钱款。具体作案模式为:被告人苏某某、严某乙对新人进行培训后,分配至各组,各组由组长统筹管理,组员由男性推广员和女客服组成。男性推广员冒充年轻貌美女性,通过正规网络游戏平台、聊天软件专门搭讪男性被害人,互加微信、QQ后主动对被害人嘘寒问暖,博得好感后通过私发链接的方式将被害人诱骗至“极上红颜”、“奕剑九州”等未在市场上公开发行的劣质游戏内。后男性推广员和组长、组内女客服相互配合,继续利用“美女”身份加大对被害人的感情攻势,与被害人保持暧昧关系或者确定情侣关系,在被害人怀疑身份时,由女客服通过发送语音等方式欺骗被害人。在游戏中,继续利用“美女玩伴”身份,通过向被害人撒娇、求保护等方式引诱被害人与后台控制的“号”对攻等各种手段“围猎”被害人,刺激、诱骗被害人在游戏中以升级装备、结婚、送礼物、冲击排行榜、帮忙出头等理由不断充值,被害人无心游戏而以为有美女相伴,为“博得对方欢心”而不断在游戏里充值被骗。该犯罪集团共诈骗被害人闫某某等人约人民币5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推广员按照被害人充值总额的5%-30%不等比例拿业绩提成,组长按照全组业绩的1%-6%拿提成,客服按照全组业绩的0.5%-2%拿提成。被告人曹某甲担任推广员、组长期间,参与的诈骗金额60余万元,获利5.7万余元。被告人严某甲担任推广员期间,诈骗金额7.7万余元,获利2.6万余元。

2019年3月至同年12月期间,被告人曹某甲单独或伙同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云南省昆明市成立云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云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招募被告人蒋某某为人事(偶尔兼任客服),招募被告人严某甲、曹某乙、曹某丙、黄某某等人为推广员,继续沿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在“长生诀之梦落三生”等游戏中充值。推广员按照被害人充值总额的30%左右拿业绩提成,人事拿固定工资。被告人曹某甲开设公司期间,共诈骗钱款36万余元。被告人蒋某某参与的诈骗金额36万余元,获利0.6万余元;被告人严某甲诈骗金额3.2万余元,获利人民币0.4万余元;被告人曹某乙诈骗金额7.9万余元,获利1.4万余元;被告人曹某丙诈骗金额4.7万余元,获利1万余元;被告人黄某某诈骗金额4.4万余元,获利0.5万余元。

被告人曹某甲、蒋某某、严某甲、曹某乙、曹某丙、黄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营业执照信息、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手游渠道投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工资情况表、扣押清单、应聘登记表、员工入职登记表、考核表、员工刷卡记录表、工资发放表、微信截图、转账截图、归案经过、身份证明等;

2.证人阮某某、吴某某、郭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闫某某、陶某某、裴某某、李某某、严某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甲、蒋某某、严某甲、曹某乙、曹某丙、黄某某及同案犯苏某某、严某乙、陈某甲、曹某丁、文某某、程某某、陈某乙、何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后台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蒋某某、严某甲、曹某乙、曹某丙、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蒋某某、严某甲、曹某乙、曹某丙、黄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其中,被告人曹某甲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蒋某某、严某甲、曹某乙、曹某丙、黄某某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苏某某组织、领导的犯罪集团中,被告人曹某甲、严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被告人曹某甲所设公司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曹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蒋某某、严某甲、曹某乙、曹某丙、黄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被告人曹某甲、蒋某某、严某甲、曹某乙、曹某丙、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均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向冬华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严某甲、曹某乙、曹某丙、黄某某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被告人蒋某某现在浙江省余姚市**镇**村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量刑建议书》十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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