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7〕251号
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2198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公司*中心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镇**村,现住址太原市万柏林区**座**单元**室。2017年2月2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31日被执行逮捕。
范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8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中心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镇**村**巷**号,现暂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街。2017年3月2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 2017年4月22日被执行逮捕。
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中心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霍州市**乡**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7年3月31日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迎泽分局经侦大队刑事拘留; 2017年5月4日被执行逮捕。
郑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3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公司*中心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7年3月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31日被执行逮捕。
邸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中心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岚县**乡**街**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7年4月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 2017年5月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2197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公司*中心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号**楼**号,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路**号**。2017年2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 2017年3月15日被执行逮捕。
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30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公司*中心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号,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路**。2017年2月2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 2017年3月31日被执行逮捕。
张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公司*中心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镇**排,2017年3月1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31日被执行逮捕。
李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3199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公司*中心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路**号**,2017年4月1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 2017年5月3日被执行逮捕。
张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3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公司*中心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镇**号**,现住**街**号楼**单元**。2017年4月1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 2017年5月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范某某、陈某某、郑某某、邸某某、姜某某、秦某某、张某甲、李某甲、张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8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6月7日、2017年8月31日、2017年1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系山西**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营销中心营销三部业务员,自2014年4月至2016年3月在山西**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被告人曹某某在工作期间,通过宣传拉拢多名客户投资,吸收金额共计3040万元,其中新签2142万,续签898万。领取薪酬合计1220834元,其中工资36069元,领取绩效提成1145750元,领取津贴13515元,从公司借款28500元,向公司缴纳保证金3000元。归案后,被告人曹某某未退非法所得。个人投资19万元。
被告人范某某,系山西**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营销中心营销三部业务员,自2013年3月至2015年10月在山西**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期间通过宣传拉拢多名客户投资,吸收金额共计约2405万元,新签1776万,续签629万。领取薪酬合计1102648元,其中领取工资47930元,领取绩效提成984820元,领取津贴15598元,从公司借款57300元,向公司交纳保证金3000元。归案后,被告人范某某未退非法所得。个人投资1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系山西**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营销中心营销三部业务员,自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在山西**老年公寓有限公司、山西**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工作期间通过宣传拉拢多名客户投资,吸收金额共计约704万元,其中新签632万,续签72万。领取薪酬合计476868元,其中领取工资11948元,领取绩效提成467920元,向公司缴纳保证金3000元。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未退非法所得。
被告人郑某某,系山西**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营销中心营销四部部长,自2011年8月至2016年8月在山西**老年公寓有限公司、山西**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通过宣传拉拢200多名群众投资,投资金额共计5175万元,其中新签2749万,续签2426万。工作期间领取薪酬合计2644309元,其中领取工资97470元,部长津贴64680元,提成2472729元。领取补助30元,从公司借款12400元,向公司缴纳保证金3000元,归案后郑某某未退非法所得。郑某某个人投资195万。
被告人邸某某,系山西**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营销中心营销四部业务员,自2011年5月至2015年夏天在山西**老年公寓有限公司、山西**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工资期间通过宣传拉拢多名客户投资,吸收金额共计2104.5万元,其中新签1408.5万,续签696万。领取薪酬合计1146881元,其中领取工资80061元,领取绩效提成1060750元,领取津贴1540元,领取补助30元,从公司借款7500元,向公司缴纳保证金3000元。归案后,被告人邸某某未退非法所得。个人投资8万元。
被告人姜某某,系山西**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营销中心营销五部业务员,自2013年3月至2016年9月在山西**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期间通过宣传拉拢多名客户投资,吸收金额共计约1929万元,其中新签1250万,续签679万。领取薪酬合计958341元,其中领取工资37177元,领取绩效提成839650元,领取津贴60714元,从公司借款23800元,向公司交纳保证金3000元。归案后,被告人姜某某未退非法所得。个人投资51万元。
被告人秦某某,系山西**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营销中心营销五部业务员,自2012年9月至2016年3月在山西**老年公寓有限公司、山西**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被告人秦某某在工作期间,通过宣传拉拢多名客户投资,吸收金额共计1494万元,其中新签669万,续签825万。领取薪酬合计712973元,其中领取工资12513元,领取绩效提成693740元,领取津贴1020元,从公司借款8700元,向公司缴纳保证金3000元。归案后,被告人秦某某未退非法所得。个人投资2万元。
被告人张某甲,系山西**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营销中心营销五部业务员,自2011年8月至2015年5月在山西**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通过宣传拉拢多名群众投资,投资金额共计约1391万元,其中新签1113万,续签278万。工作期间共领取薪酬合计870793元,其中工资38321元,提成834385元,津贴1087元,向公司缴纳保证金3000元。未退非法所得。母亲许美玲投资10万,有合同。
被告人李某甲,系山西**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营销中心营销五部业务员,自2011年6月至2014年12月在山西**老年公寓有限公司、山西**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通过宣传拉拢多人投资,投资金额共计约1786万元,其中新签1403万,续签383万。工作期间共领取薪酬合计1269116元,其中工资46464元,提成1224532元,津贴1120元,向公司缴纳保证金3000元。未退非法所得。个人投资15万元。
被告人张某乙,系山西**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营销中心营销五部部长,自2011年3月至2015年3月在山西**老年公寓有限公司、山西**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通过宣传拉拢和维护多人投资,投资金额共计约2644.5万元其中新签1835.5万,续签809万。工作期间共领取薪酬合计1952083元,其中工资145504元,提成1460704元,津贴348875元,向公司缴纳保证金3000元。未退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范某某、陈某某、郑某某、邸某某、姜某某、秦某某、张某甲、李某甲、张某乙,帮助王宁威、李衍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丰学敏
2017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范某某、陈某某、郑某某、邸某某、姜某某、秦某某、张某乙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现被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3册。其中姜某某6册,张某乙4册,秦某某4册,郑某某8册,邸某某4册,陈某某2册,范某某5册,曹某某3册,李某甲3册,张某甲4册。
4.山西大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5.山西**老年公寓有限公司和山西**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员薪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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