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二部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开封市杞县,身份证号码4102211995********,汉族,大专毕业,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2310251988********,汉族,初中毕业,住辽宁省大连市**开发区**路**城**号楼**层**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01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4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身份证号码2102811992********,汉族,高中毕业,住辽宁省大连市**开发区**街道**城**号楼**层**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4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9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因被告人曹某某、程某某、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份,被告人曹某某通过互联网了解到贩卖假烟牟利颇多。曹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互联网上搜索到销售假烟上线的联系信息,陆续购买注册多个微信号码开始通过微信从事假烟宣传转销活动。曹某某销售假烟金额为116.9628万元
2017年11月4日至2019年1月18日期间,被告人程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采取与曹某某相同的宣传方式销售假烟。程某某销售假烟金额为39.37858万元。
2017年11月4日至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段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程某某处购买各类假烟进行销售,被告人段某某购烟款金额为6.3094万元。案发后,段某某退出非法所得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程某某、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程某某、段某某未经许可经营专营物品,其中曹某某涉案金额116.9628万元,程某某涉案金额39.37858万元,情节特别严重,段某某涉案金额6.3094万元,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主动投案,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段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 云
王 静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程某某现羁押于看守所;段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