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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曹某甲(行业名:鸿福),男,1973年10月2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东海县**乡**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曹某甲于2015年3月左右,在刘某丙(已判刑)的推荐下,缴纳50800元申购21份份额后在南宁市江南区加入名为“资本运作”(又名“消费投资”)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申购份额的形式,要求参加者交纳人民币3300元(人民币,下同)至69800元不等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采用“五级三晋制”对参加人员进行分级。所谓“五级”,就是根据参加者及其下线申购的份额将参加人员分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其中,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所谓“三晋制”,就是低级别晋升高级别的三种办法,即主任以下级别晋升为主任级别只要份额累计到10份以上即可,主任级别晋升为经理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5份以上外,还必须有2名直接下线人员为主任级别,经理级别晋升为老总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00份以上外,还必须有3名直接下线人员为经理级别。该传销组织根据各人伞下直接或间接发展的成员数量作为提成的依据,引诱组织成员不断发展他人加入。该组织主要在南宁市江南区**、良庆区**小区等地开展活动。曹某甲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发展了赵某某作为下线人员。2017年3月,曹某甲根据该组织“五级三晋制”的计算方式达到老总级别,并履行了老总的职责,用自己办理的工商银行卡接收行业老总提成,负责接待新加入传销组织的人员及带领新人到广西**、南宁**等地了解“资本运作”传销行业,曹某甲在传销组织中起到了组织、领导作用。截至2019年9月,曹某甲伞下人员肖某某、孙某某、陈某甲、常某某、刘某甲等人已达到老总级别。

2019年9月23日,曹某甲在江苏省东海县被当地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出所登记表、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流水清单、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袁某某、杨某某、王某甲、高某某、王某乙、吴某甲崔某某、吴某乙、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张某甲、边某某、曹某乙、张某乙、克某某、刘某乙、王某丙、李某甲、谢某甲、李某乙、谢某乙、李某丙、张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以参与“资本运作”(又名:“某某某”)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诱使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宁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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