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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组织卖淫、刘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400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刘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以来,被告人曹某某与魏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客服”合作,由“客服”将卖淫服务内容、价格、嫖客信息等推送给曹某某,曹再派单、多次介绍胥某某、徐某某、彭某某、曹某甲、吴某某、左某某等卖淫女上门为他人提供性服务,卖淫女收取嫖资后将嫖资的一半及“调度费”50元通过微信转给曹,曹每单扣下“调度费”50元后,将余下的通过微信转给“客服”。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其丈夫曹某某从事介绍卖淫活动,仍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注册的银行卡供曹收取、分配卖淫款,二人对非法获利共同使用。至案发,二人非法获利约5万余元。

2020年5月19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曹某某、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2.证人魏某某、王某某、徐某某、胥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曹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5.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刘某某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洁

2020年9月23日

附: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28483****);

2.案卷材料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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