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20〕78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69********,汉族,初中文化,庐江县**洗浴中心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庐江县**镇**埂**号,住庐江县庐城镇**路**号**室。因赌博,于2012年5月25日被庐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9日、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2020年2月24日,依法退回庐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24日,庐江县公安局补查重报; 2020年2月3日、4月22日依法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均十五日。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曹某某在经营庐江县君发桑拿洗浴中心期间,先后招募并组织王某某、符某某、朱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平等妇女,以提供桑拿、按摩等服务项目的名义向前来消费的人员提供性服务,按照其规定的价格统一收费后,与王某某等人五五分成。截至案发,曹某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62370元。
被告人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POS、银行卡交易流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马某某、张某丙、王某某、符某某、张某甲、朱某某、张某乙、徐某某、夏某某、蔡某某、张某丁、陈某某、汪某某等的证言;3. 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5.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经营**桑拿洗浴中心期间,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是庐江县**桑拿洗浴中心主要负责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建军
检察官助理:姚 娟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
2.侦查卷6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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