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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职务侵占、贪污、行贿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8〕109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13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西安市雁塔区**街**村**号**号,现住西安市长安区**号楼**室,2008年起任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曹家堡村二组组长。2018年3月13日因涉嫌职务犯罪被西安市雁塔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同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雁塔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贪污罪、行贿罪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西安市雁塔区监察委员会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曹某某利用担任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曹家堡村第二村民小组组长的职务便利,未经村民同意,侵占该村集体土地收益款、集资工程款收益共计人民币30万元,后用于个人开支。

2、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曹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刘某某等人受国家机关委托,在陕西秦雁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虚构地面附着物估价表,骗取国家赔偿款人民币63.8025万元。其中,曹某某分得3.8025万元,刘某某分得60万元。

3、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曹某某为使自己在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曹家堡村拆迁补偿中获得更高的地面附着物赔偿金,先后三次给负责兑付工作的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办工作人员何某某(另案处理)行贿共计人民币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合同、收据等账务资料、情况说明、批复、征地补偿协议、银行流水资料、集资入股名单、公司工商资料、户籍证明等;

2、证人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和刘某某等人的供述;

4、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村集体土地收益款、集资工程款收益共计人民币30万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曹某某伙同他人,利用他人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骗取国家赔偿款63.8025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曹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50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贪污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曹某某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曹某某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超

2018年11月6日

附: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卷宗十一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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