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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职务侵占案)_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47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41986********, 汉族,大专文化,江苏****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财务资金部财务代表,住江苏省泰州市**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批准,同日由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作为江苏****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财务资金部财务代表,利用职务上经手、保管资金的便利,侵占江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镇)396867.48元(人民币,以下同),用于赌博挥霍等,致无力偿还。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曹某某分别于2020年6月15日、20日收取江苏****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项目经理施某某退还的备用金7800元、3000元、450元,后用于赌博挥霍等。

    2.被告人曹某某于2020年7月3日收取江苏****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项目税金67252.43元,仅交纳9000元,其余58252.43元用于赌博挥霍等。

    3.被告人曹某某于2020年7月24日收取江苏****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项目税金84130.01元,仅交纳57584.34元,其余26545.67元用于赌博挥霍等。

    4.被告人曹某某于2020年7月28日收取江苏****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项目税金294849.68元及印花税5969.7元,后用于赌博挥霍等。

    被告人曹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劳动合同书等书证; 

    2.证人施某某、朱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单位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彬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南通市海门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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