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21976********,汉族,大学本科,徐州**大酒店有限公司原销售经理,住所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被告人曹某某担任徐州**大酒店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期间,利用联系客户、收挂账款等职务便利,侵占该单位经营资金人民币766322元,用于个人挥霍。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主动退还徐州**大酒店有限公司赃款6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报告、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徐州**大酒店有限公司挂账明细和账单、微信截图、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利用担任徐州**大酒店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广波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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