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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职务侵占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Z35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9********,出生地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案发前系重庆**公司长寿分公司销售经理,现住重庆市合川区**镇**街**号**幢**。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5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9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9月12日至2020年9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曹某某被重庆**公司聘用为长寿分公司销售经理,负责公司整车销售板块全面工作。2020年4月5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曹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将公司的11辆汽车( 其中9辆长安CS75PLUS,1辆长安逸动PLUS,1辆长安锐程CC) 出售给他人,并让购车人将车款共计1 317 360元转账至自己的私人账户,后将上述车款用于网络赌博等方面。

被告人曹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登记表、重庆**公司任免文件、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廖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手机检验报告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有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曹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曹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纪少华

检察官助理  苗海忠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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