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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职务侵占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Z27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2020年6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曹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曹某某入职位于本区大石街诜村环村南路8号五楼的广州鹏亮电子有限公司,担任厂长职务,负责公司采购、仓管、进货、发货及管理公司等工作。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公司的成品电视机、液晶面板、主板等配件销售给曹某某、黎某某、张某某等人,或用于其在拼多多网络平台上开设的“友富电器”店铺销售,共牟利人民币487612.97元,所得款项用于被告人曹某某的个人消费。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曹某某向公司承认了侵占货款的事实,同日,该公司将被告人曹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单位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曹某某判处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麦凤仪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补充卷七册;

3.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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