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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聚众斗殴案)_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新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区**小区**栋**单元**室,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村委**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0日将其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分局逮捕。

2010年2月8日,曹某某因抢劫罪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1年7月22日,曹某某因抢劫罪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5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时间从2019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23日,从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3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1月06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已诉)与被告崔某某(另案处理)因在微信群内玩扑克赌博欠账不给引发矛盾,双方甩点约架。随后张超纠集被告人邱某某(已诉)、高某某(绰号:“天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已诉)、李某某(已诉)、王某某(另案处理)、高某某(另案处理)、郝某某(绰号:“闹闹”,已诉)、侯某某(另案处理)、肖某某(另案处理)、柴某某(绰号:某源,已诉)、林某某(绰号:“林某”,已诉)、于某某(绰号:“姜某”,已诉)、刘某某(身份不详,在逃)、“小辉”(身份不详,在逃)、“嘉兴”(身份不详,在逃)、“刘嘉”(身份不详,在逃)、“小宇”(身份不详,在逃)、“小鬼”(身份不详,在逃)、“雨点”(身份不详,在逃)、陈某某(绰号“某七”,身份不详,在逃)、艾某某(绰号“某翔”身份不详,在逃)、“浩天”(身份不详,在逃)、“天眼迪”(身份不详,在逃)、等二十余人;被告人崔某某纠集被告人祝某贺(绰号:“常某”,已诉)、郑某某(绰号:大娃,已诉)、张某某(绰号:“小俊”,已诉)、曹某某(绰号:“大三”)、安某某(另案处理)、孙某某(绰号:阿浩,另案处理)、李某某(绰号:“天神”,另案处理)、夏某某(绰号:“小夏”,另案处理)、张某某(绰号“大广”,另案处理)、杨某某(绰号:“阿翔”)、刘某某(已亡)、张某某(身份不详,在逃)、孙某某(绰号:“大旭”,身份不详,在逃)、“王某某”(身份不详,在逃)、“小帅”(身份不详,在逃)、“胖子”(身份不详,在逃)、“泡泡”(身份不详,在逃)、“阿乐”(身份不详,在逃)、王某某(身份不详,在逃)、李某某(身份不详,在逃)、“小孩”(身份不详,在逃)、“小迪”(身份不详,在逃)等三十余人,并由刘某某提供三捆扎枪用于打仗使用。2018年1月7日凌晨1时许,双方按照约定地点来到长春市高新北区**广场附近,张某某一方人采用扔砖头、铁棒子的方式将崔某某一方人所驾驶的迈腾、速腾、保时捷卡宴三辆车砸坏(车损价值待核实),随后崔某某一方人下车追打张某某一方人,并将王某甲、李某某打伤,王某甲左腰部外伤,李某某右膝关节软组织挫裂伤。经长春市南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左侧腰部外伤已构成轻微伤。李某某右膝部外伤已构成轻伤二级,未构成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同案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同案被告人郑某某、祝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频资料: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积极参加持械聚众互殴,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雪

(院印)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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