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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行贿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03198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住十堰市**区**乡**村**组。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呈贡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2月14日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13日、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先后任昆明市官渡区**歌厅、**歌厅(原**歌厅)**。

2016年8月,曹某某为**歌厅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时任昆明市**局**分局**、**肖某某(已判决)行贿现金人民币20万元。2017年6月,昆明市**局**分局在交叉突击检查中发现该歌舞厅存在女性有偿陪侍活动,肖某某又为该场所提供庇护,未按市局要求及时将案件移送官渡分局处理。

2016年至2019年期间,曹某某为**歌厅、**歌厅在违法经营中可以得到帮助,向时任昆明市**局**分局**李某某行贿现金人民币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毅莹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昆明市官渡区**街道**路**号**室,联系电话1365889****、13987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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