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84********,汉族,福建省宁化县人,初中文化,群众,务工,住福建省宁化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月3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底,被告人曹某某得知在贵溪**铜业有限公司(下称**铜业公司)可以通过伪造送货单的方式骗取货款。2018年5月25日,曹某某在联系**铜业公司负责人方某某后将2.5吨废铜拉到**铜业公司并获取了方某某的签名,同月27日,曹某某在实际拉了1.1吨废铜到**铜业公司的情况下,将事先伪造的四张送货单混在该1.1吨的送货单一起偷偷放入**铜业公司过磅房的抽屉内,同时要求**铜业公司结算货款,**铜业公司于同月29日将511300元转入曹某某指定的张某某账户中,曹某某实际骗得**铜业公司货款347610元。
2018年5月29日,曹某某骗得货款后,经徐某甲(另案处理)邀请于同日乘火车到杭州**处,告诉徐某甲**铜业公司可以骗取货款,将**铜业公司的交易流程、方位地图、方某某的电话告诉徐某甲,并将一张有方某某签名的送货单交给徐某甲模仿方某某的签名。徐某甲按照曹某某提供的方某某签名的送货单伪造了5份虚假送货单,总价值627882元,并于当日来到**铜业公司,通过翻墙的方式进入该公司内,将其伪造的五张送货单放入**铜业公司抽屉内。2018年5月30日,徐某甲返回杭州后,指使徐某乙、徐某丙(已判刑)到**铜业公司结算该五笔虚假货款。2018年6月2日,徐某乙、徐某丙在**铜业公司结算货款时被方某某发现并报警,贵溪市公安局民警当场将徐某乙抓获。
2019年1月3日,被告人曹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曹某某退赔了**铜业公司损失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车辆出入单、谅解书等;2.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徐某甲、徐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5.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送货单的方式虚增废铜的数量,骗取货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凯
2020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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