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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诈骗、盗窃案)_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村,住******小区*号楼****号。曾因寻衅滋事,于2012年10月15日被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1000元;曾因犯贪污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5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11日由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南省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3日、6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9日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盗窃罪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9月28日,被告人曹某某伙同赵某某(已判决)、原某某(已判决)以虚假抵押合同谎称系在郑州天达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的奥迪A6轿车的车主,并以抵押该车的方式骗取乔梦轩17万元。因郑州天达汽车租赁公司发现奥迪A6轿车GPS定位失效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要求赵某某将奥迪轿车返还租车公司。后曹某某又在郑州龙帅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宝马5系轿车,让原某某到乔某某处将奥迪A6轿车换出并归还郑州天达汽车租赁公司。宝马轿车租赁到期后,赵某某、原某某、曹某某又谎称将宝马汽车抵押借款后归还乔某某的借款,骗乔某某将该宝马轿车开至郑州,由原明雨归偷偷还给租车公司,后曹某某、赵战坤、原明雨逃匿。

2、2016年5月4日,经西安市一电子公司介绍,李某在西安市分期付款购买一辆车牌号为陕AQ22V1号黑色尼桑天籁轿车。因该公司找人代为支付首付款,李某将车交该公司保管。被告人曹某某伙同职某某(已判决)将该车开到河南省温县,并于2016年6月1日转押给孟州市闫某某。闫某某于2016年6月5日将车转押给温县招贤镇王某某,王某某于同日将车转押给被害人孟某某。2016年7月初,被告人曹某某以车主孟某某恶意拖欠“分期公司”的分期付款为由,指使职某某替“分期公司”将该车收回。2016年7月19日凌晨3时许,职某某利用装在该车内的定位装置,在**县***镇***村平等寺门前找到该车,并由锁匠撬开后秘密将该车开走。后曹某某又授意职某某将车交给登记车车主李某,获利300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虚假质押合同、质押协议、收条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职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乔某某、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 勘验、辨认等笔录;7.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及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曹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且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诈骗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及新发现的罪作出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素娥

  检察官助理  辛艳芳

2020年7月6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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