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被告人曹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8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镇**庄**号。2019年7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2019年1月,被告人曹某某虚构能够以内部价格帮助崔某某买到临沂市河东区**花园房子的事实,骗取临沂市兰山区八路**村村民崔某某购房款483274元。
2、2019年2月,被告人曹某某虚构能够以内部价格帮助焦某某买到郯城县**园房子的事实,骗取郯城县胜利镇**村村民焦某某购房款92196元。
3、2019年2月-5月,被告人曹某某虚构能够以内部价格帮助李某某买到郯城县**园、**园房子的事实,骗取郯城县胜利镇**村村民李某某购房款4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支付宝、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通话录音等。
本院认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曹某某的刑事责任。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曹雪峰有期徒刑11-12年,并处罚金40-60万元,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莹莹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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