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市**区**路**村**栋*楼。2018年2月3日因寻衅滋事被永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2019年1月5日因涉嫌诈骗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亦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件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8年11月份,被告人曹某某谎称能包办驾驶证为由,先后骗取代某某、郭某某、刘某某、曹某某、寇某某现金共计59400元。案发后,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曹某某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代某某、郭某某、刘某某、曹某某、寇某某陈述;
3、证人张某等人证言;
4、户籍证明、谅解书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萌
王振华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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