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瑞昌市***路***超市后面****理发店内,为了在“********在线”博彩网站进行赌博,以现金换支付宝转账的名义欺骗被害人聂某某从支付宝账户将6000元人民币转到其指定的一个工商银行卡账户上(博彩网站充值账号),在被害人聂某某转账后被告人曹某某并未将6000元现金给被害人聂某某,致使被害人聂某某损失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博彩网站及充值账号图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丁某某、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聂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章曙光
(院印)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瑞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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