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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昌市,住*******2020年1月4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16日院批准逮捕,于日被瑞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瑞昌市***路***超市后面****理发店内,为了在“********在线”博彩网站进行赌博,以现金换支付宝转账的名义欺骗被害人聂某某从支付宝账户将6000元人民币转到其指定的一个工商银行卡账户上(博彩网站充值账号),在被害人聂某某转账后被告人曹某某并未将6000元现金给被害人聂某某,致使被害人聂某某损失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博彩网站及充值账号图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丁某某、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聂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曙光

(院印)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瑞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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