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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丰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4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东丰县******组。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东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1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于2018年至2019年间在我县*乡街里,以**驾校**分校负责人的名义,通过谎称自己能买、换驾驶证的方式,先后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000元、冯某某人民币3,000元、孙某某人民币10,000元、张某某人民币15,000元,共计人民币3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返还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视听资料;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杰

检察官助理:夏岩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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