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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71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镇**组**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栋**室。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决拘役五个月,2019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5日退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至4月22日间,被告人曹某某以出售或介绍购买熔喷布为由,以订金名义,通过微信诈骗得被害人严某某、王某某、段某某人民币共计80000元,上述赃款被被告人曹某某用于还债和个人消费。2020年5月6日,被告人曹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栋**号房间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严某某、王某某、段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孔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仕强

2020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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