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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诈骗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71996********,汉族,大学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捕前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小区**号2017年5月2日因吸毒被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7月20日因吸毒被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5月5日因吸毒被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20年3月23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日经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至2020年2月10日期间,被告人曹某某操纵两个微信号与被害人王某某联系,并以高额还款、股票账户提现交手续费等为由让王某某给其转款,被害人王某某先后给被告人曹某某转款85205元,期间曹某某陆续给王某某转款14010元,被害人王某某共损失71195元。具体情形如下:

1.2019 年10月10日,被告人曹某某以微信限额为由向王某某借款5000 元,承诺借款时间2小时,还款10000元,2019 年10月10日19时55分王某某通过其支付宝(账号:

121989****@qq.com)给曹某某支付宝(账号:7l900****@qq.com)转账5000 元。    

2.2019 年10月12日,被告人曹某某以归还粉丝欠款为由向王某某借款5000 元,并承诺在24小时内一共还款30000元(包括10月10日的借款5000 元),2019 年10月12日1时38分王某某通过其支付宝给曹某某支付宝转账5000 元。

3.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曹某某以给王某某转款60000元需要1200 元加急手续费为由让王某某给其转款,2019年10月16日22时10分王某某通过其支付宝给曹某某支付宝转账1200 元。

4.2019 年10月27日,被告人曹某某以拿回海外账单为由让王某某给其转账,2019 年10月27日22时16分王某某通过其支付宝给曹某某支付宝转账600元。

5.2019 年12月6日,被告人曹某某向王某某借款11000 元,承诺后期一共偿还王某某90000 元,并通过微信向王某某出示借条照片,2019 年12月6日19时2分王某某通过其支付宝给曹某某支付宝转账11000 元。

6.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曹某某以归还欠款需要信用卡套现为由让王某某给其转账2500 元,2019 年12月12日15时3分王某某通过其本人支付宝给曹某某支付宝转账2500 元。

7.2020 年1月2日,被告人曹某某以解冻微信零钱为由让王某某给其转账4800 元,2020 年1月2日11时56分王某某通过其支付宝给曹某某支付宝转账2400 元。

8.2020 年1月11日,被告人曹某某以微信提现手续费为由让王某某给其转账3500 元,2020 年1月11日21时49分王某某通过支付宝给曹某某支付宝转账3500 元。

9.2020 年2月1日,被告人曹某某以买机票为由让王某某转账260元,2020 年2月2日00时47分王某某通过支付宝分两笔给曹某某转账260元。

10.2019 年12月27日,被告人曹某某以借款为由让王某某转账500元,2019 年12月27日9时34分04秒王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w715119)给曹某某微信(微信号:hahahhahaa11)转账500元。

11.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曹某某以借款为由让王某某转账400元,2019 年12月28日10时11分55秒王某某通过微信给曹某某微信转账400元。

12.2019 年11月5日,被告人曹某某称其有194500 元打入朋友的股票账户,以商量全部提现为由,让王某某加其朋友微信好友,并将其操控的微信号wxzl9931128推荐给王某某,王某某将微信号wxzl9931128添加为好友后,被告人曹某某操纵微信号wxzl9931128给王某某发消息称其股票账户里有194500 元,提现需要1%的手续费,要求王某某帮忙支付1945元,2019 年11月5日19时57分30秒王某某通过微信给微信号wxzl9931128转账1945元,2019 年11月5日19时59分02秒曹某某从微信号wxzl9931128将这1945元转入其所有的微信账户内(微信号:hahahhahaa11)。

13.2019 年11月8日,被告人曹某某以付境外股票行转账手续费为由让被害人王某某转账5000元,2019 年11月9日20时46分26秒王某某通过微信给曹某某操纵微信号wxzl9931128转账5000元,2019 年11月9日21时10分曹某某从微信号wxzl9931128将这5000元分三笔转入其所有的微信账户内(微信号:hahahhahaa11)。

14.2019 年11月12日,被告人曹某某让被害人王某某转账5000元,2019 年11月12日11时38分王某某通过微信给曹某某操纵的微信号wxzl9931128转账5000元。

15.2019 年11月13日,被告人曹某某以股票提现预约费用为由让王某某转账500元,2019 年11月13日21时16分20秒王某某通过微信给曹某某操纵的微信号wxzl9931128转账500元,2019 年11月13日21时16分38秒曹某某该微信号将这500元转入其所有的微信账户内(微信号:hahahhahaa11)。

16.2019 年11月28日,被告人曹某某以股票账户提现还需要手续费为由让王某某转账1000元,2019年11月28日22时13分27秒王某某通过微信给对方转账1000元。2019 年11月28日23时09分13秒曹某某从微信号wxzl9931128将其中798元转入其所有的微信账户内(微信号:hahahhahaa11)。

17.2020 年2月7日,被告人曹某某向王某某称要给其还款90000元,以股票账户提现需要手续费为由要求王某某再转账5000元,并称会给王某某总计还款100000元,2020年2月8日4时13分27秒王某某通过微信给曹某某转账5000元。2020 年2月8日4时13分48秒曹某某从微信号wxzl9931128将这5000元转入其所有的微信账户内(微信号:hahahhahaa11)。

18.2020 年2月8日,被告人曹某某以缴纳激活费为由要求王某某转账5000元,2020 年2月8日4时46分25秒王某某通过微信给曹某某转账5000元。2020 年2月8日4时46分35秒曹某某从微信号wxzl9931128将这5000元转入其所有的微信账户内(微信号:hahahhahaa11)。

19.2020 年2月10日,被告人曹某某以提款需要加急费为由要求王某某转账4400元,2020年2月10日1时22分21秒王某某通过微信给曹某某转账4400元。2020 年2月10日2时22分33秒曹某某从微信号wxzl9931128将这4400元转入其所有的微信账户内(微信号:hahahhahaa11)。

20.2020 年2月10日,被告人曹某某以股票账户需要刷流水套现为由要求王某某转账5000 元,2020 年2月10日14时51分42秒王某某通过微信给曹某某转账5000元。2020 年2月10日14时51分52秒,被告人曹某某从微信号wxzl9931128将这5000元转入其所有的微信账户内(微信号:hahahhahaa11)。

21.2020 年2月10日,被告人曹某某以股票账户需要刷流水套现为由要求王某某再转账5000元,2020年2月10日15时26分24秒王某某通过微信给曹某某转账5000元。2020 年2月10日15时26分44秒,被告人曹某某从微信号wxzl9931128将这5000元转入其所有的微信账户内(微信号:hahahhahaa11)。

22.2020 年2月10日,被告人曹某某以股票账户需要刷流水套现为由要求王某某转账5000元,2020年2月10日15时43分44秒王某某通过微信给曹某某转账5000元。2020年2月10日15时44分02秒,被告人曹某某从微信号wxzl9931128将这5000元转入其所有的微信账户内(微信号:hahahhahaa11)。

23.2020 年2月10日,被告人曹某某以股票账户需要刷流水套现为由要求王某某转账5000元,2020年2月10日16时41分45秒王某某通过微信给曹某某转账5000元。2020年2月10日16时41分56秒,被告人曹某某从微信号wxzl9931128将这5000元转入其所有的微信账户内(微信号:hahahhahaa11)。

24.2020 年2月10日,被告人曹某某以股票账户需要刷流水套现为由要求王某某再转账5000元,2020年2月10日16时57分54秒王某某通过微信给曹某某转账5000元。2020年2月10日16时58分06秒,被告人曹某某从微信号wxzl9931128将这5000元转入其所有的微信账户内(微信号:hahahhahaa11)。

被告人曹某某退款部分:

1.2019 年10月18日 15时19分36秒,被告人曹某某通过其支付宝(账号:7l9001491@qq.com)给被害人王某某支付宝(账号:1219893200@qq.com)转账200元。

2.2019 年11月21日19时29分34秒,被告人曹某某通过微信红包(微信号:hahahhahaa11)的方式给王某某微信(微信号:w715119)转账200元。

3.2019 年12月7日19时26分,被告人曹某某通过微信给王某某微信转账520元。

4.2019 年12月17日18时27分,被告人曹某某通过支付宝给王某某支付宝转账500元。

5.2019 年12月20日16时27分,被告人曹某某通过微信给王某某微信转账3000 元。

6.2019 年12月23日11时43分,被告人曹某某通过支付宝给王某某支付宝转账520元。

7.2019 年12月24日22时01分,被告人曹某某通过五个微信红包给王某某微信转账1000 元。

8.2020 年1月8日17时31分54秒,被告人曹某某通过微信给王某某微信转账50元。

9.2020 年1月13日18时01分,被告人曹某某通过微信给王某某微信转账520 元。

10.2020 年1月20日14时18分,被告人曹某某通过支付宝给王某某支付宝转账1000 元。

11.2020 年1月20日16时00分,被告人曹某某通过支付宝给王某某支付宝转账500元。

12.2019 年11月10日15时44分,被告人曹某某操控微信号:wxzl99 31128分三笔给王某某微信(微信号:w715119)转账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

    (2)人员基本信息

(3)抓获经过

(4)报案材料

(5)情况说明

(6)相关微信及支付宝账号流水、微信红包截图

(7吸毒人员查获信息详情、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8关于涉案嫌疑人方某某的情况说明

(9涉案资金去向的情况说明

(10侦查终结报告

  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人民币7119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检 察官:闫 斌

检察官助理:陈 萌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羁押在包头市东河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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