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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诈骗案)_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生于1996年**月**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228271996********,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镇**村**号,现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巷**号,作案时为庆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现为社会青年。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4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华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被告人曹某某在上大学找兼职工作期间,多次充值“美人鱼”彩票平台且大额亏损,后其先后下载注册“伊对”、“探探”等社交软件平台,将自己的社交账号备注设置为“真心交友,骗子绕道”等信息,以交友为名结识男性青年,互相添加微信好友之后,以谈恋爱为由获取对方信任,虚构事实骗取十一名被害人钱款,继续用于充值“美人鱼”彩票平台及个人消费。

1.2019年6月,曹某某通过社交软件QQ添加甘肃省华池县居民李某某为微信好友。在以婚恋为由取得李某某的信任后,便以偿还欠款、经营饭店为由骗取李某某5400元,后将骗取的资金用于充值“美人鱼彩票”平台及个人消费。

2.2019年10月7日,曹某某通过社交软件QQ添加甘肃省西峰区居民张某某为微信好友。在取得张某某的信任后,曹某某便以偿还支付宝花呗、家人生病住院、银行卡解冻为由骗取张某某资金13900元,后将骗取的资金全部用于充值“美人鱼彩票”平台及个人消费。

3.2019年10月份,曹某某利用社交软件“伊对”结识了甘肃省华池县居民杜某某,双方添加微信为好友。在以婚恋为由取得杜某某的信任后,曹某某便以偿还支付宝花呗、备用金为由骗取杜某某5200元,后将骗取的资金全部用于充值“美人鱼彩票”平台及个人消费。 

4.2019年10月24日,曹某某利用社交软件“伊对”与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居民王某某结识,后双方添加为微信好友。在以婚恋为名逐步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的信任后,曹某某便以偿还借款为由骗取王某某资金2700元,并将骗得的资金全部全部用于充值“美人鱼彩票”平台及个人消费。

5.2019年12月,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居民高某某通过社交软件“探探”结识了曹某某,后双方添加为微信好友。在以婚恋为名逐步取得取得高某某的信任后,曹某某便以偿还“花呗”、解冻支付宝等理由骗取高某某资金35400元,后将骗取的资金全部用于充值“美人鱼彩票”平台及个人消费。      

6.2019年12月,甘肃省庆城县**镇居民孙某某通过“探探”结识曹某某,后双方添加为微信好友。在以婚恋为名逐步取得孙某某的信任后,曹某某便以偿还花呗、朋友住院、哥哥购买房屋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某43000元,后将所骗钱款全部挥霍。2020年1月14日孙某某因需要给供应商支付货款向曹某某索要资金,曹某某提出由自己向供应商转账付款,孙某某便又向曹某某转账50000元,曹某某收到该笔钱款后并未向供货商转款,全部用于充值“美人鱼彩票”平台及个人消费,共骗取资金93000元。

7.2019年12月,甘肃省宁县**镇居民马某某通过“探探”结识曹某某,后双方添加微信为好友。在以婚恋为名逐步取得马某某的信任后,曹某某便以偿还欠款、还备用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某5150元,并将骗得的资金用于个人消费。

8.2019年12月,陕西省延安市**县居民杨某某通过“探探”结识曹某某,后双方添加微信为好友。在以婚恋为名逐步取得被害人杨某某的信任后,曹某某便以偿还支付宝花呗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6000元,并将骗得的资金全部用于充值“美人鱼彩票”平台及个人消费。

9.2020年3月10日,华池县**镇居民吴某某在“探探”社交软件上结识犯罪嫌疑人曹某某,3月12日曹某某要求吴某某添加自己为微信好友。在以婚恋为名逐步取得吴某某的信任后,曹某某便要求吴某某将自己支付宝个人总资产及“花呗”额度截图发给自己,曹某某在看到吴某某的资产情况后,遂编造自己需偿还花呗、解冻花呗等谎言,要求吴某某向其转款,吴某某先后通过支付宝扫码方式向曹某某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支付共计11200元。曹某某将骗得的11200元全部用于充值“美人鱼彩票”平台及个人消费,且挥霍殆尽。

10.2020年3月19日,陕西省咸阳市居民杨某甲通过“探探”结识曹某某,双方添加微信为好友。在以婚恋为名逐步取得杨某甲的信任后,曹某某便以偿还花呗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甲资金1000元,后将骗得的资金全部用于充值“美人鱼彩票”平台及个人消费。

11.2020年5月17日,甘肃省宁县**镇居民陈某某通过“探探”结识昵称为“心动”的曹某某,曹某某主动添加陈某某为微信好友,双方开始交往,曹某某在取得陈某某的信任后便以偿还欠款为名骗取陈某某52000元,后将骗得的资金全部用于充值“美人鱼彩票”平台及个人消费。

 2019年至今,被告人曹某某共实施诈骗作案11次,涉案金额共计230950元,案发后曹某某家属通过公安机关已将其骗取被害人吴某某的11200元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曹某某的手机一部;

2.户籍证明、政治面貌证明、曹某某与吴某某等十一名被害人的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截图、曹某某银行账户账单查询情况、扣押物品清单、归案情况说明;

2.证人贾某某、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杜某某、王某某、高某某、孙某某、马某某、杨某某、杨某甲、陈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志高

2020年9月14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庆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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