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0302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公司代上海****,户籍地址:山西省阳泉市矿区**巷*楼*门*号,现住:本市小店区**路**小区**座**单元**。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3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谎称自己是山西省**中学、有能力为被害人刘某某儿子任某某办理山西省**中学转学事宜、某某甲参加所谓的山西省**中学数理化竞赛班,并伪造山西省**中学接收函、虚构山西省**中学刘某某、秦某某身份与微信,先后以报培训班、收取书本费、学费、校服费、上英语网课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在本市杏花岭区**花园*楼*单元*家中的支付宝转账共计人民币9181元。骗后,被告人曹某某将赃款用于个人消费、归还债务。
2019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谎称有能力为被害人孟某某及其爱人王某某办理山西省**中学和**局正式工作、某某乙所谓的办事费用,并虚构山西省**中学魏某某为担保人、樊某某为办事人的事实与二人微信,先后以补交公积金、做背景调查、给领导送礼、交好处费、制作工资记录、制作特岗衣服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孟某某在本市小店区平阳路*号楼*单元3*家中的转账16116元及抵偿欠款89600元,共计人民币105716元。骗后,被告人曹某某将赃款用于归还债务、抵偿欠孟某某的欠款。
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谎称其亲戚是省公安厅**、有能力为被害人王某乙及其爱人陈某某办理**小学正式工作、**厅工作、需所谓的办事费用、须办理山西大学函授毕业证等相关证件,并虚构省公安厅领导段某甲女儿段某乙、省公安厅领导刘某某为办事人的事实与二人微信,先后以交好处费、办理证件、请领导吃饭、垫付单位公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在本市小店区*小区、本市晋源区*巷*楼*号家中等地的转账、现金等共计人民币52100元。骗后,被告人曹某某将赃款用于归还债务。
2019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谎称自己是山西省*中学老师且是樊某某学生、有能力为被害人王某丙女儿张某某办理山西省*中学入学事宜、某某乙所谓的办事费用,并伪造山西省*中学录取通知书与保送函、虚构山西省*中学樊某某为办事人的事实与微信,先后以交学籍名额费用、交学费、寒假培训费、购买教学设备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丙的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94051元。骗后,被告人曹某某将赃款用于归还债务。
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曹某某谎称有能力为被害人白某某办理研究生学历、中级会计和注册消防师证书事宜、某某乙所谓的办事费用,并虚构*财务总监冯某某为办事人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白某某在山西省阳泉市*家中的转账共计人民币8600元。骗后,被告人曹某某将赃款用于归还债务。
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26964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骈俏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移送:案卷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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