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3504241981********,工作单位:无,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宁化县**镇**村**号。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4月至11月间,被告人曹某某在罪犯吴某某(已判刑)的邀约下伙同“外号某某”、曹某甲(在逃)等人,以小食品供货商的身份向被害人吴某甲所经营的孝感市孝南区**街“**商行”供货,在供货过程中采取模仿宋某某签字、伪造送货单据的方式,诈骗被害人吴某甲货款二十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于2019年12月30日到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警大队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告人曹某某的身份信息资料、扣押清单、收货单、领条、谅解书、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陈某某、吴某乙的证言;4.同案犯的供述:同案犯吴某某的供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世春
检察官助理:潘俊波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宁化县**镇**村**号,联系方式:15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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