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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9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镇**村**队**号。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曹某某谎称其为女性徐某某,通过微信和张某某聊天,诱使张某某与其谈恋爱,以日常消费、还车贷、看病等为由多次向张某某索要钱财,数额共计134982.42元,后失去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某陈述,微信转账记录、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言安

检察官助理:苗娟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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