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住榆社县**乡**村**巷**号。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太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曹某某通过微信认识了被害人张某某,曹某某通过虚构家庭背景等理由骗取张某某的信任后,编造了为母亲手术、赌博输钱、发生交通事故、拿回房产证等理由,让被害人张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工具向其转账,以上共计转款107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10710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三年九个月,罚金5万元至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宝通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太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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