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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78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6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奉节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初,被告人曹某某在东莞市**镇**超市附近一出租屋居住期间,通过微信(微信号:as1**********,昵称:%)加入一个微信群,并在该微信群内发布出售一次性医用口罩的虚假内容,实际其并不能提供一次性医用口罩。之后该微信群内先后有四名群成员加其微信,曹某某与对方商谈好单价后,收取对方的钱款后并未发货,也不再联系对方,先后诈骗多名被害人共306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2月29日,被害人刘某某的通过朋友加了曹某某微信,以1.1元/个的单价向其购买3200个一次性医用口罩,因未能转账,便先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给曹某某共发了2430元,曹某某收钱后便不再回复,也并未发货。

2、2020年2月29日,被害人朱某某在微信群内看到曹某某发布销售一次性医用口罩的消息,便添加其微信,以1.8元的单价向其购买了250个一次性医用口罩,并通过其母亲的支付宝扫码支付给曹某某450元,曹某某收钱后便不再回复,也并未发货。

3、2020年2月29日,被害人娄某某在微信群内看到曹某某发布销售一次性医用口罩的消息,便添加其微信,以1.8元的单价向其购买了100个一次性医用口罩,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给了曹某某180元,曹某某收钱后便不再回复,也并未发货。

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于2020年4月28日将被告人曹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微信截图等视听资料,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期间利用疫情虚构事实,使用电信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代勇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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